浙江在線嘉興頻道11月28日訊 蔡先生新造一幢別墅想裝潢,找到了口碑不錯的曹師傅,不想竣工后入住,發現諸多施工質量問題,漂亮的別墅,因裝修而讓蔡先生大失所望。
2008年4月19日,蔡先生與曹師傅簽訂一份《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合同》,合同約定曹師傅為蔡先生所有的一幢自建別墅進行裝修。
“衛生間無緣無故有水滲出來,……”蔡先生氣憤地回憶剛住進新家的情況。11月初,蔡先生在別墅裝修完入住后,卻發現該房裝修工程存在衛生間滲水、地板拱翹、門框結合處間隙過大等諸多質量問題。
蔡先生打電話給曹師傅,要求盡快進行維修,曹師傅也爽快的答應并來維修了,然而曹師傅進行一次維修后至今未能妥善解決所有問題。
蔡先生稱,自己多次催促曹師傅解決,但曹師傅置若罔聞,無奈之下采取法律手段,以裝飾裝修合同為由將曹師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曹師傅賠償自己房屋裝修修理費及司法鑒定費。
因蔡先生申請,海鹽法院委托浙江省建筑科學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對部分裝飾裝修受損的原因進行鑒定,該公司鑒定后認為,地板受潮及拱翹主要因地板與墻體交接處未設置足夠寬度的伸縮縫及踢腳板未設置通風孔引起的,墻面、天花板粉刷層裂縫主要材料收縮引起的。
庭審中,曹師傅答辯稱,地板進水,與自己完全無關,是由于地板進水造成的。曹師傅說,蔡先生家的房屋設計缺陷,即斜屋面排水與露天陽臺共用一個排水孔,同時也不排除蔡先生管理不善下雨未關好門,再加上沒有包陽臺,導致水越過門口的地梁進入地板。
至于鑒定報告中認為原因是地板縫隙過小、踢腳板沒有留通風孔。曹師傅解釋到,因為地板使用了兩年了,兩年中因為熱脹冷縮、地板吸水膨脹等原因均可能導致縫隙變小。該鑒定也只能說明目前地板進水后縫隙變小,而不能確定兩年前縫隙是否過小。至于踢腳板通風孔,其作為多年從事裝修工作的人員,對此并不清楚。
浙江省海鹽縣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蔡先生與曹師傅之間的裝飾裝修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根據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根據《原因鑒定報告》鑒定,曹師傅對其裝飾裝修工程中存在的質量問題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法院判決曹師傅賠償蔡先生裝修損失及司法鑒定費共計235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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