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擬出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被征收人可自行選定房產評估機構
□ 本報記者 吳曉鋒
□ 本報見習記者 戰海峰
對國有土地上未經登記的建筑如何認定?對房屋補償價格有異議如何解決?對征收政策不了解而產生的麻煩如何規避?近年來,隨著重慶城市化建設進程的推進,涉及房屋征收補償的糾紛越來越多。
近日在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第二次提請審議。二次審議稿從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和處理、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房屋征收工作信息公開等方面作出規定。
規范未經登記建筑處理程序
在現實中,未經登記建筑的情形非常復雜,可能是臨時建造的房屋,也可能是危房改建。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對于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和處理,不宜采取單一的處理方式。
針對這一問題,二次審議稿作出了具體要求:
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建設、國土房管、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對調查結果進行認定。
對于未經登記的建筑的認定和處理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并送達被征收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被征收人對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或者送達后三日內提出,作出認定和處理的部門應當進行核實并作出處理決定。
關于未經登記的建筑認定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選定價格評估機構應現場公證
在房屋征收過程中,部分被征收人對房屋的補償價格存在異議,與政府協商后仍不能達成一致。最終,房屋征收工作只能一拖再拖。
對此,二次審議稿規定,被征收人可以自己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公平合理的原則,二次審議稿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程序進行了細化。
二次審議稿明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五個工作日內,具有相應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可以向項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門報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單進行公示,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公示后五日內仍不能協商選定的,將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
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權益,二次審議稿規定,對于投票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情況,應當有四分之三以上的被征收人參加,投票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獲得被征收人的過半數選票。
投票選擇方式未能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選定的方式確定。
二次審議稿同時規定,在投票或隨機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邀請公證機關現場證明。
加大房屋征收信息公開力度
有委員認為,讓被征收人及時了解房屋征收的相關信息,能夠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應當進一步加大房屋征收工作的信息公開力度。
根據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增加公開信息的范圍,包括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情況和根據公眾代表、被征收人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予以公布。
二次審議稿規定,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送達分戶評估報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申請復核評估的權利。
此外,二次審議稿增加了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監督以及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二次審議稿還進一步完善了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增加了房屋征收補償的法律法規、房屋征收目的、補償標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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