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規范商業、辦公用房的分割和轉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就商業、辦公類用房(含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下同)分割和轉讓的有關事宜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2017年4月21日以后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商業、辦公類用房,應按照房屋基本單元進行分割和轉讓,禁止以任何虛擬、劃線等無實體墻的形式進行分割和轉讓。
商業、辦公類用房基本單元是指權屬界線封閉、有固定實體墻維護結構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房屋。
二、2017年4月21日以前已取得建設規劃工程許可證,未辦理首次登記的商業、辦公類用房,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已按無實體墻分割形式完成實測成果審核歸檔的項目,可按原無實體墻分割形式辦理測繪變更成果審核歸檔及轉讓手續;
(二)未完成實測成果審核歸檔,涉及無實體墻分割的房屋已在本實施意見發布之前部分或全部完成商品房合同備案的樓棟,可按原無實體墻分割形式辦理測繪成果審核歸檔及轉讓手續;
(三)不符合上述兩種情形的,應按照本實施意見第一條規定辦理。
三、2017年4月21日以前已取得建設規劃工程許可,已辦理首次登記的商業、辦公類用房,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首次登記時已按無實體墻分割形式確定了基本單元的房屋,可繼續辦理轉讓手續;
(二)首次登記時未按無實體墻分割形式確定基本單元的房屋,樓棟中已有部分房屋按無實體墻分割形式完成分戶產權登記的,其余房屋可繼續按無實體墻分割形式辦理測繪變更成果審核歸檔和轉讓手續;
(三)首次登記時未按無實體墻分割形式確定基本單元的房屋,已形成無實體墻分割和轉讓事實尚未辦理分戶產權登記的,房屋權利人或買受人須提交轉讓行為發生在2017年4月21日前的證明材料,經審核屬實的,可繼續按無實體墻分割形式辦理測繪變更成果審核歸檔及轉讓手續;
(四)不符合上述三種情形的,應按照本實施意見第一條規定辦理。
四、商業、辦公類用房進行分割和轉讓時應符合建筑設計規范要求。2017年4月21日以后申報測繪成果審核歸檔的商業、辦公用房,符合本實施意見規定進行無實體墻分割的,須提交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核通過的設計圖紙。
五、2017年4月21日以后符合本實施意見規定進行無實體墻分割的商業、辦公用房,測繪機構在實測時須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對界樁或界址線進行測量并保留照片等證據材料。建設單位和房屋權利人須保留現場界樁或界址線,若未按規定保留,一經發現,不予辦理轉讓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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