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擁有兩套房產的天津市已婚人士祝某在今年3月又與他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準備購買第三套房產,然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天津市限購政策出臺,祝某被劃為限購人群,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祝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賣方返還定金。日前,天津市和平區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支持了祝某訴求。
原告祝某于今年3月8日經中介公司居間與被告遲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遲某名下私產房屋一套,并向遲某支付定金10萬元。3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文件規定:“對在本市……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濱海新區除外)再次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弊D碁樘旖蚴袘艏?,婚姻狀態為已婚,其家庭名下已有2套住房,根據政策規定,無法繼續購買涉案房屋。祝某為此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定金。
根據所查明的事實及相關證據,法院認為,原告祝某與被告遲某及中介公司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因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出臺房地產調控政策導致祝某不具備購房資格,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屬于事實上不能履行,合同應予解除。合同解除后,遲某應當將收取的定金返還祝某。綜上,法院判決解除祝某與遲某簽署的房產買賣合同,遲某返還祝某定金10萬元。
法官說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實施意見》,對天津市戶籍及外地戶籍人員在天津市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均規定了限制性條件,給在限購政策前簽訂了三方協議但并未辦理過戶手續的當事人帶來了根本性影響。確因限購政策導致無法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一般應認定為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情形。當事人據此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準予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各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均不存在違約行為,不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鏈接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記者 孫啟明 通訊員 何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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